近年來,互聯網家政不斷發展。“互聯網+家政”新業態下,網約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服務人員受傷誰擔責?前不久,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與此相關的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認定標準作出重點規范。
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較強勞動管理
2019年10月,70后宋某到某員工制家政公司應聘保潔員,雙方訂立了《家政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宋某經培訓合格后須按公司安排為客戶提供保潔服務,合作期限為2年,其間不得通過其他平臺從事家政服務,該公司為宋某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該公司通過本公司家政服務平臺接收客戶訂單,并向宋某派發訂單。宋某每周需工作6天,工作日無訂單時須按公司安排從事其他工作。該公司按月結付報酬,底薪每月1600元,保潔服務費每小時15元。如無故拒接訂單或收到客戶差評,該公司將扣減部分服務費。
同年11月,宋某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工作期間,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入戶服務6至8小時。2020年1月,宋某在工作中受傷,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賠償治療費用,該公司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
隨后,宋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裁決宋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對此不服,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宋某與該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家政企業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的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析認為,應當明確企業運營模式,嚴格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以此對簽訂勞動合同和簽訂服務協議的情形作出區分,據實認定勞動關系。
要求遵守工作規則,對工作時間、接單行為等進行控制和管理;掌握用戶需求信息,按月支付報酬;將宋某納入組織體系進行管理,禁止多平臺就業……可以說,家政公司對于宋某實施了全面的勞動管理,雙方存在很強的人格、經濟和組織從屬性,根據事實優先原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支持發展員工制家政企業
那么,家政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勞動人事爭議研究室主任、中國勞動學會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黃昆介紹,當前,家政服務企業運營模式主要有三種,員工制、會員制、中介制。
“不同模式下,家政企業與客戶家庭和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黃昆表示。
其中,中介制即家政服務人員通過職業介紹等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費用;會員制即家政機構招募家政服務人員為其會員,提供培訓、糾紛調解、職業介紹等服務,會員每年交納會費。在這兩種傳統家政企業運營模式中,家政服務人員與客戶家庭直接建立雇傭關系,其工資由家庭支付。家政企業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或培訓,雙方建立民事合作關系。
為破解家政業找不到服務員、服務不滿意、發展不規范等問題,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支持發展員工制家政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是促進家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黃昆介紹,這具體指家政企業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繳納社保費,統一安排服務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支付服務人員勞動報酬并對其持續培訓管理。“此種情況下,客戶家庭與家政服務人員的權利保障較好,家政服務企業承擔的責任也較會員制和中介制要大。”
宋某案中所涉及的是一家員工制互聯網家政企業。在黃昆看來,無論是否采取“互聯網+”模式,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應當不斷規范用工管理,符合勞動合同簽訂情形的,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應依法保障其公平就業、報酬支付、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傷害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權利。
本報記者 李丹青《工人日報》(2023年06月12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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