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應予重構,防范對優質資產的圍獵
——北京大狀有約法律咨詢有限公司、上海集利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全球破產法研究中心
法學博士 知名律師 吳亞平 主筆
回顧我們律師團隊十幾年來代理企業實控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破產重整,以保護企業優質資產被圍獵的教訓與經驗,我們提出以下幾個核心觀點以助益于我國及全球破產法的立法。
通觀全球主要國家的破產法立法例,基本沒有哪個國家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防范優質資產被圍獵的制度。但圍獵資產的故事一直上演,給破產企業股東造成了無法抵抗的傷害。
一、企業優質資產猶如羔羊,獵人無處不在。
為何說企業優質資產猶如羔羊?因為當企業經營陷入困境時,無論它曾經多么龐大或強悍,有多少上下游伙伴,沒有人愿意伸出援手,這導致它立刻會掉進孤立無援的市場深淵中。同時,來自供應商、金融機構、員工、房東、政府機構等各方面的訴訟繩索,將會大量增加,導致企業固定資產或流動資產被查封,賬號被凍結,上游不愿意供貨,下游無法收回貨款,中間層次人心不穩,企業流動性立即停止,猶如大動脈被切割,失血性死亡正在逐漸臨近。
企業優質資產,主要包括:被低估的土地廠房、商標、許可證等特許證書、渠道資源、優質供應鏈、客戶資源、人才資源、專利或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產品配方、等等。這些資產因為困境而無法展現其市場公允價值。
為何說獵人無處不在?第一梯隊獵人:傷你最深的人往往是你最親近的人。由于企業供應商、客戶、橫向合作伙伴,對企業所處的行業、資產相較其他人更為熟悉,這些人,往往借用第三人名義來圍獵。第二梯隊獵人:競爭對手、有縱向整合需求的企業。第三梯隊獵人:各類特殊資產公司。第四梯隊獵人:破產管理人、法律界人士等。第五梯隊獵人:跨界企業。第六梯隊獵人:剩余的購買者。
任何一個訴訟案件都是一部短劇,而破產案件則更是一部連續劇,充分認識劇情與角色扮演,知道誰是導演,了解潛規則與陽規則,掌握劇透,則是叢林世界的生存前提。
二、企業如何充分利用現有《企業破產法》及《公司法》等規定,打好資產保衛戰。
1、識勢
如何識勢?任何一個破產社群,都有金字塔結構,圍繞同一個低買目標結成利益共同體的小團體,則是勢。這個人不一定是某個固定的人,需要從信息分析中進行識別,有時候,它藏得很深,需要在劇情展開中才能有效識別。積極推動拍賣的,報名競買的,往往是白手套,但它卻是一個重要線索。破產管理人與評估機構是第一線索。孫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2、破勢
破產社群中,首先要用好現有的法律武器來破除勢力的圍堵。主要體現在:
第一、積極主動申請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實踐中,這兩個程序均需要積極主動尋找戰略投資者,銀行貸款、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各類型的機構,均需要全面聯系與洽談。人品正的供應商、客戶、競爭者、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并購也是潛在的聯系對象。委托專業破產律師制作有效的和解或重整草案,以更有效的說服債權人。
第二、積極主動延長評估拍賣清算的時間,掌握每一個程序的節點并用盡每一個合法程序。
第三、聯合債權人力量,以債權人名義舉報投訴,因為資產低賣的后果同時也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
第四、根據《公司法》中的股東權利規定,依法行使并充分用盡股東權利。必要時,委托律師提起公司類訴訟。
第五、盯緊評估公司與評估報告,深入分析其與破產管理人、競買人等的關聯關系,防范利益輸送。
第六、對資產進行主動分類與重估,進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充分利用其可能存在的空間與缺陷。
第七、通過各種渠道將資產信息最廣泛的予以擴散,吸引更多的競買者加入,必要時委派代言人加入競買,破壞圍獵者的價格底線與資金計劃。
第八、收集一切違法違規的行為信息,進行舉報投訴。必要時,調查利益結盟與輸送的信息。
三、《企業破產法》應予重構,防范不法圍獵行為。
1、賦予破產企業股東更為明確具體的破產和解與重整的權利束。
我們國家《企業破產法》對于破產和解與重整規定的多是程序性內容,對于破產企業股東在這兩個程序中具體享有哪些程序與實體權利,幾乎完全沒有規定,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巨大的漏洞,它會導致破產管理人的權力不受約束,破產企業股東權利被完全剝奪。例如,實踐中,破產方案往往是由破產管理人與企業股東商量后共同提出,但在二者存在矛盾時,應采納哪個人的意見?破產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此時應優先采納破產企業股東的意見。因為,破產法雖然規定了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但并沒有否定破產企業在法律上仍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它在間接層面上仍是股東的,股東有剩余財產索取權。這個權利就是其參與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實體權利的依據。
2、賦予破產企業股東監督與起訴破產管理人、評估機構、拍賣機構、債權人、法院等破產社群的權利。
破產企業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能因為破產程序而切斷,股東權利更不能被破產法否定,破產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只要破產法沒有明確否定股東權利,就應當允許破產程序中股東權利能夠被主張,例如知情權。實踐中,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往往對股東封閉信息,甚至不讓股東進入企業,這顯然嚴重侵犯了股東權利,有圍獵重大嫌疑。
除了公司法權利外,在破產法中應明確規定股東的新權利,例如:要求破產管理人配合邀請潛在投資人的權利、要求將尋找投資人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地域分布至少三家)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輔助機構并將費用列為破產費用的權利、收取評估報告的權利、對評估報告的異議權與起訴權、要求評估機構公布其關聯人信息的權利、對拍賣信息的異議權、對拍賣信息進行散布的權利、帶領潛在購買人進入企業查看資產的權利、派駐至少二名保安在現場監管資產的權利、要求整體或分割等最優拍賣的選擇權、拍賣方案的異議與優先權、拍賣時機的異議權、等等。
綜上,企業破產法隨著企業破產的外部大環境變化而不斷進化,新的制度與新的權利必然會產生,重構而防范不法圍獵,是凈化資產市場并匡正破產法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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