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我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重要起步之年,是“十四五”戰略規劃貫徹實施的關鍵之年,這也意味著我國的改革工作進入了攻堅期和深水區。
《破產法》被稱為市場經濟的“憲法”,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隨著我國經濟改革進入攻堅期,完善企業破產制度成為其中不容忽視的重要一環,將進一步推動市場經濟吐故納新,優化營商環境。
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秦文生律師表示,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律體系對于規范企業破產行為,全面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暴露的不足之處也愈加明顯,比如破產程序執行薄弱、審理周期較長等。
我國相關改革指導方針,已為完善企業破產制度指明方向、提供遵循。2019年7月,國家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為目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提高市場重組、出清的質量和效率”。
2020年1月1日起,國務院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施行,將企業破產的辦理納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2021年底, 國務院又發出《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推行破產預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破產重整信用修復機制,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聯動機制。相關方案、意見的陸續出臺,并結合近3年各地法院、政府、地方立法機構在司法實踐上的探索,為破產法的修訂提供了指導思想、借鑒經驗。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上海代表團提交了關于修改企業破產法的議案,建議在《企業破產法》的修訂中增加“府院聯動”相關條文、完善管理人分級制度,以求從根本上解決在司法實踐中破產重整信息資源分布不對稱的問題,同時明確管理人的法定職責等、對跨境破產制度的具體范圍、認可外國破產程序的司法程序等作出進一步規定。而對于一些企業瀕臨破產時,相關高管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企業財產狀況惡化、財產減損,造成債權人嚴重損失的問題在議案中亦有提及。為保護債務人資產或債權人利益允許給予臨時救濟措施。增加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啟動破產程序的相關責任作出相應規定。
秦文生律師認為,對破產法實施修訂,真正實施破產法治,是市場經濟領域法治改革真正進入深水區和攻堅區的標志,從而實現資本和企業管理的分離,讓企業家、創業者毫無后顧之憂,對我國經濟社會有序、良性發展有著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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