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并從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等方面規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方式流程。
《通知》指出,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保障機制平穩運行,是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有序平穩實現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促進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要堅持市場方向,鼓勵新進入市場電力用戶通過直接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對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代理購電。
《通知》明確了代理購電用戶范圍,即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購電,下同),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可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鼓勵其他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為確保代理購電機制平穩實施,2021年12月底前,電網企業通過掛牌交易方式代理購電,掛牌購電價格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掛牌成交電量不足部分由市場化機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擔,價格按掛牌價格執行,無掛牌交易價格時,可通過雙邊協商方式形成購電價格。
此外,《通知》要求,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各地執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價格機制由電網企業收購,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有剩余電量且暫時無法放開的地方,可將剩余電量暫作為電網企業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電量來源。各地要推進放開發電計劃,推動更多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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