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22〕167號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為規范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使用和管理,我們制定了《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補資金是中央財政專門設立用于支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政策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后,結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及政策實施效果等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研究確定后續支持政策。
第四條 獎補資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點、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獎補資金補助范圍為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由沿黃河省區“包干”使用,統籌用于區域內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支出,具體用于以下方面: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包括支持上游水源涵養能力建設、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濕地生態保護修復、促進全流域生態系統整體性發展等。
(二)保障黃河長治久安。包括支持黃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設、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黃河河道綜合提升治理等。
(三)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包括支持節水產業發展和技術提升、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推進節水型社會發展等。
(四)推動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包括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建設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等。
(五)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包括支持黃河文化遺產保護、黃河文化產業發展、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黃河文化旅游帶等。
(六)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包括支持補齊民生保障短板、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等。
(七)其他。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七條 獎補資金根據支持方向,包括采取因素法測算分配部分和根據特定目標切塊部分。具體因素選取和特定目標安排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黃河領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部署等政策要求確定。具體公式為:
某地區獎補資金=按因素法分配數額×(因素1占比×權重+因素2占比×權重+因素3占比×權重+因素4占比×權重)×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增幅控制調整系數+根據特定目標切塊資金額
其中,增幅控制調整系數是為保障各地財政運行的穩定性,以獎補資金平均增長率為基準,對超過(或低于)基準增長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適當調減(或調增)轉移支付額。調減(或調增)所余(或所需)資金,中央財政不調劑他用,在保持規模穩定的基礎上,通過同比例放大(或壓縮)各地區轉移支付的辦法處理。對連續多年調減(或調增)轉移支付額的地區,適當放寬增幅控制。
第八條 按因素法分配因素分為4類,權重均為25%。
(一)生態環境保護因素。包括水土流失面積、水土流失治理面積、國土面積、環境空氣優良天數、地表水Ⅰ-Ⅲ類水質斷面數、地表水監測斷面總個數、地下水超過V類水質點位數、地下水監測點位總數、地下水污染源數、濕地面積等指標。
(二)生態功能重要性因素。包括黃河流域面積、水源涵養面積(即流域內年度濕地、森林、草原面積之和)、水資源貢獻量(水資源量-用水總量)、河流長度、總庫容、重點湖庫個數、水庫數等指標。
(三)轉型發展成效因素。包括:一是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包括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高效節水灌溉面積、灌溉面積等指標。二是高質量發展。包括GDP、糧食產量、萬元GDP能耗、地區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特色產業發展、制造業工業增加值、工業增加值、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等指標。
(四)補齊公共服務短板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數、標準收支缺口等指標。
第九條 特定目標切塊部分主要是對特定事項或區域單獨安排支持。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
第十條 對獎補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中央財政根據需要對獎補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獎補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及時做好預算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有關監管局要加強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的分配、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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