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2023年度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財會〔2022〕3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提升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簡稱新保險準則)的新變化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我部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的基礎上,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新保險準則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報表項目可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刪減;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可增加報表項目。執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險公司不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中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的要求,但應當執行其中有關本通知沿用項目的列報方法要求。
保險公司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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