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關系,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集中體現,是政治與經濟互動中的主體性關系,其人格化體現即是官商關系。在當代中國全面現代化的新時代,如何打造新型的政商關系?如何建構親清和諧的政商邊界?亟待從法治中國的視角加以審視和完善。
法治化的公平市場體系。現代市場經濟即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是要求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這就需要用法治化的制度體制和政策體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交易。對政府主體來說,政府是市場監管各類法律法規的制定者,是主動能動的權力主體,擁有強大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職能,既要保障市場秩序高效運轉,又不能越位錯位缺位,只能依據法治化規則辦事,也即“法無授權不作為”,這是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也是防止“政府失靈”的制度保障。對于市場主體來說,企業是組織化的市場運作單元,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是其長久發展的基本底線,既不能壟斷經營,更不能違法經營,既要保證企業利潤,又要保護勞動者權益;既要合法足額繳納國家稅收,又要承擔基本的社會公益職責。只有各類企業做到“法有禁止不可為”,才是防止“市場失靈”的基本保障。而這只有建構起法治完善的公平市場體系,才能在政府與市場的互動協作中,既做到政府有為、市場有效,又做到政府與市場邊界清晰、有序互動。
規范化的行為交往規則。政商關系的落實主體即是具體的官員和商人,是現實生活中活生生的社會人,具有各種復雜的利益和情感。要把“親清政商關系”落實到位,必須堅持制度化、規范化的行為規則。對官員行為來說,從組織制度上健全各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是其公職行為規范化的制度保障。遵守各種黨紀國法規則,則是對每一個公職人員的根本要求,也是其與商界來往的行為規范,既不能“親而不清”、以權謀私,也不能“清而不親”、無所作為。對商人行為來說,依法經營是其企業長久生存的根本保證,保護勞動者權益和承擔公益責任是其社會道德的崇高體現。任何行賄謀利、壟斷獨大的欺行霸市行為,都是官商雙輸的自毀前程。但在人情化的中國社會,官商合謀的關系網絡隱秘復雜,從當年的社隊企業、鄉鎮企業,到今天的招商引資、合作開發,在土地批劃、資金補貼、稅收優惠、特權壟斷等方面,都大量存在官商合謀、勾結取利的空間,這就不僅需要加強官商行為的法紀要求和道德自律,更亟待加強官商行為交往的規范化體系建設。
制度化的民主監督合力。新時代以來,自從建構“親清政商關系”提出之后,中央組織部和地方省級黨委部門相繼制定了很多關于規范政商交往行為、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條例和意見,對于新型政商關系的構建起了極大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地方招商引資的急切性,以及官商交往行為的隱秘性,加之當前經濟下行壓力的增大,一些黨紀國法規定在現實的官商交往互動中還是沒有很好地得到遵守,其中官商腐敗、合謀取利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一個根本原因是民主監督的力量不足。
一是由于官商交往互動的隱秘性和公共工程項目的不透明性,廣大民眾和社會輿論無從監督。越到基層政府,此種現象愈加明顯,工程項目的規劃、立項、招標、建設和驗收,各個環節的不公開和走過場,社會和民眾無從知曉,知情權得不到保證,監督權根本無從談起。二是由于基層監督的同體監督力量不足,例如縣級政府的紀檢監察,是在同級縣委領導之下開展的,縣級黨政推動地方發展的急迫壓力,會強烈要求縣級所有的黨政部門配合支持招商引資項目,這往往就造成體制內的同體監督軟弱無力。基層政府中了解“官商勾結”的人不敢監督,上級監督部門又往往“鞭長莫及”,造成地方和基層政府中對官商監督的缺位。這就需要開拓基層民主監督的渠道和機制,賦予基層社會更多的民主監督權利,形成體制內外、政府和社會民主監督的強大合力。
構建親清和諧的新型政商關系,不僅需要各級官員與商人的法紀自律,需要公平有效的市場體系和行為規范,更需要強大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這是親清政商關系長久持續的制度保障,也是政府與市場合作雙贏的制度保障。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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