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和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聯合舉辦的《礦產資源法》修改專家研討會在中國地質科學院召開。
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和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分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截止于2024年1月27日。
中國工程院戰略研究咨詢項目《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政策的研究》項目組召集人、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陳宇清秘書長向與會專家介紹了項目研究進展和研討會的召開背景。
研討會由《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政策的研究》項目所屬《<礦產資源法>修改建議》專題組負責人、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發起人曹旭升律師主持。
與會專家圍繞礦業的產業地位、礦業權的取得方式、礦業稅費的征收、礦產資源保障、礦產資源儲量等,就礦法修改過程中面臨的重點、難點、焦點、痛點問題開展了熱烈的討論。
礦政管理專家、自然資源部咨詢中心研究員李裕偉認為,現有礦業稅費綜合水平過高,應當梳理礦業稅費制度,論證礦業權出讓收益與資源補償費(已并入資源稅)之間的關系,不能重復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認為礦業權全面競爭性出讓導致空白地封鎖,礦業權出讓與找礦突破之間產生矛盾,建議保留礦業權取得申請在先方式,建議保障空白礦產地供應。
礦法研究專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特聘教授李顯冬認為法治思維是系統思維,同意李裕偉研究員的觀點,認為礦業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而是為了吸引社會投資,勘探先行,開發礦業,節省國家財政投入,不能用礦業財政代替土地財政,在礦業權的取得方式上,協商授予和申請在先方式不妨折中一下,建議由國務院明確戰略性、緊缺性、短缺性資源來確定申請在先的礦種。強調非競爭性礦業權出讓,一定要嚴格公開聽證等公平、公開、公正程序。
中國地質調查局原副總工程師王保良認為,礦產資源是工業糧食,應屬第一產業;國家不能壟斷一級勘查市場,應當通過申請在先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風險勘查;礦業稅費的征收,應當區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礦產資源的保障不能僅強調安全,還要考慮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礦產資源儲量造假行為已經入刑,礦法和刑法的相應條款應當統一。
原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關鳳峻認為,當前礦業經濟背景總體感覺是處于緊縮和不寬松狀態,如生態修復、礦業用地、環保督查、安全生產趨嚴,礦權投放少,礦權總量減少等。但礦產消費和產量均是增長的,供需明顯失衡現象過去現在和未來短期不會出現,新能源發展迅速,傳統能源占比減少,礦業發展質量在提高。建議礦法修改努力完善制度,盡量減少政策傾向,多說原則、少說具體,慎用刑罰,一些屬于政策措施細節問題不宜在礦法中規定,為礦業經濟的宏觀調控留有余地。要鼓勵的話,可鼓勵新能源礦產、新材料礦產等的勘查開發,在礦權設置、礦業用地等方面給予傾斜。
中國礦業聯合會原常務副會長王家華回顧了歷史,針對礦業產業定位,曾與學術界、財政部交換過意見,國務院曾責成原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統計局拿出意見,后達成共識,認可礦業是基礎產業,參照美國,按第一產業對待。認為礦法的修改應當考慮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解決痛點,回應關切,出讓之前公權占主導,出讓之后私權占主導,礦業稅費應做總量控制,稅費綜合水平應有利于國際競爭,礦法不能代替刑法,礦法定原則,條例來細化。
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張應紅認為,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權益的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后,資源稅中是否包含國家權益需要明確,他影響礦產資源稅、費、金體系的科學建立。礦業權出讓收益如果包含國家權益是不科學的,可定位為競爭收益,類似于國外的紅利,對礦權人即為競爭成本。全面實行招拍掛,探礦權來源是個問題,一律競爭出讓長遠看對礦業發展不利。礦業權實行登記與許可,增加了管理環節且存在兩者如何協調的問題,礦業權權益保護涉及多部門交叉管理問題。礦產資源種類多、情況不一,其管理需要分礦種考量。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書記兼副局長任輝認為,下一步需要修訂的《煤炭法》和《礦山安全法》如何與《礦產資源法》協調互補需要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障與保護的關系一定要處理好,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生態修復、環保、保護區等問題,需要處理好長遠和當前、立法與一定時間政策支撐的關系,礦法與礦業產業之間的調整關系需要深入思考。
中國黃金集團資源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劉鳳新認為:現在礦法急需出臺的愿望比較強烈,礦法屬于礦產資源類法律的上位法,建議法律規范原則性要更強,具體操作性規范應該由配套法規或規章來規定。另外,經過實踐,看準的寫進去,看不準的不寫。礦業權的出讓方式,可以競爭性和非競爭性相結合,由國務院具體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整體有爭議、尚不成熟,不能入法。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編寫者和評審者的義務和責任應當在礦法中有所規制。
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法規所所長鹿愛莉認為,農業是第一產業,《農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申請在先的取消進行了反復溝通,是叫申請在先還是叫提供區塊,可在行政法規里表述。出讓收益這塊也是多輪溝通的結果。礦產資源保障的問題,草案中有礦產地儲備的條款。礦產資源儲量造假的規制,刑法已有規定。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人鞠建華認為,一是中央對礦產資源的定位非常明確,即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礦法修改中應充分體現出來,現在有傳到下去比較弱的問題。二是認真總結國內外實踐的經驗,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解決好礦業權出讓的方式,以及與登記審批的關系。三是要保護好國家和礦業權人的利益,才能促進礦業繁榮發展和保障資源供應安全,解決好礦業開發和營商環境上的問題,充分考慮到地質工作和礦業規律,特別是礦產勘查開發的特點,不同于一般工業行業,對礦產勘查投入和成果的保護要充分認識,使得社會資本對礦業投入有信心和有預期。四是礦業用地要全面解決,避免合法采礦違法用地現象普遍存在,解決好上位法依據問題,不宜再存在死角和后患,要有臨時用地、征地和租賃等多種方式。五是礦產開發與生態安全不是對立的,重要的是準確把握綠色發展和生態保護的要求和規律,客觀科學地開展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自然恢復和工程治理、礦產開發和治理時序相互結合和協調。六是高度重視共伴生礦產、固廢的綜合利用問題,各項規定和政策導向要有利于綜合利用,使得礦業權人合法合規開采利用礦產和有效消減各類固廢排放等。
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秘書長陳宇清:礦產地供應不具有可執行性,單位申報區塊由政府拿過來出讓,提供資料的單位拿不到礦權沒有積極性,這個制度操作有問題,慎重考慮。礦產資源儲量造假問題、非法采礦罪擴大化問題、非法占用農用地問題制約礦業發展,建議在礦法中有所規制,希望與會專家一如既往地支持項目組和專題組的研究工作。
中國礦業聯合會礦山安全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王行軍認為,地質勘查資質取消是地勘市場亂象的客觀原因。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造假是主觀原因和個別現象。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把關不嚴導致不實報告成為備案文件的個別現象確有發生。針對礦產資源儲量不實,建議通過行業自律和加強監管方式予以解決。
北京中礦連咨詢有限公司劉澤群、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靳松律師和劉玉嬌律師列席了會議。
曹旭升律師建議抓大放小、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希望與會專家圍繞關鍵問題,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的具體條款,會后向專題組提出書面修改建議,然后由專題組匯總并征詢各方意見之后,通過中國工程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具體的礦法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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