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針對網上出現全國多地4S店出現大規模拒不交車的消息,寶馬品牌方面回應稱:“已注意到相關內容并在內部進行初步調查,相關案例系個案且每個案例具體情況不盡相同。寶馬正積極與相關經銷商溝通,敦促寶馬授權經銷商遵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消費者獲得滿意的服務體驗。”
上演“霸王條款”: 拒絕交付,提車要加價3萬
日前有消息稱,寶馬中國退出價格戰后,全國多地4S店出現拒不交車的情況。車型主要集中在i3、ix3、3系車型,多數消費者是在5月底或6月訂購的車輛,7月提車時遭遇交付延期,或是被要求臨時加價3萬元。據悉,涉及到的幾款正是前期降價力度最大的車型之一,優惠后裸車價低至十幾萬元。寶馬退出價格戰后,全系產品漲價3萬元至5萬元不等。
一位消費者透露:“我是5月29日和寶馬4S店簽訂的購車合同,車型是寶馬i3,價格是17.45萬元,并且交了定金。當時銷售說提車沒有問題,但是到臨近提車時被告需要加價3萬元。”
消費者還稱:“我和4S店經過多次協商,對方表示加價1萬多元就能提車,再后來經理又說沒車了,停產了。在多日協商溝通的過程中,4S店每天都是不同的說法,給出的回應反復無常。”
另一位消費者稱:“我是6月底訂的車,車型為寶馬i3,合同已簽訂、定金已交完、貸款方案通過,當時客戶經理說四五天就能交付。但臨近交付時被告知車價要貴2萬元,并且換成三年免息的金融方案,否則不讓提車。”
連日來,重慶、鄭州、深圳、蘇州、東莞等多地的消費者都向記者透露過此事。綜合消費者爆料的內容來看,此次全國多地寶馬4S店出現大規模拒不交付的情況,車型主要集中在i3、ix3、3系這幾款車型,多數消費者是在5月底或6月訂購的車輛,7月提車時大多被要求臨時加價3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也有人提到了車子,不過提車的過程非常艱難,即便是在合同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消費者催促多次后才能完成提車。
4S店拒不交付的理由也是各不相同,對于一些已經簽訂合同、交付定金的消費者,門店給出的回應是“車停產了”或“產量減少”。對于那些僅僅交了定金沒簽合同的消費者,門店則以“總部審批沒通過”等理由回應。
然而在消費者看來,寶馬拒不交付的理由很簡單,就是車子漲價了,4S店不愿再按照定車時的低價銷售,故而臨時加價。
對于這種行為,不少消費者表示無法接受,在合同簽好,定金交完的情況下拒不交付或者被要求臨時加價,這種做法無異于霸王條款。
7月22日,針對網上出現全國多地4S店出現大規模拒不交車的消息,寶馬品牌方面回應稱:“已注意到相關內容并在內部進行初步調查,相關案例系個案且每個案例具體情況不盡相同。寶馬正積極與相關經銷商溝通,敦促寶馬授權經銷商遵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消費者獲得滿意的服務體驗。”
律師說法
4S店的行為違法 消費者有權拒絕
寶馬戰略布局變動卻讓消費者為之買單,當初簽訂的合同如今成為一張廢紙,4S店單方面的違約,給消費者帶來了傷害。
對此,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陳金波律師表示,4S店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消費者從4S店購買汽車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已經與4S店簽訂了的合同且交付了定金,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4S店拒絕交車、臨時加價提車違反了合同約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陳金波律師提醒消費者,面對加價提車等不合理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行,可以向品牌廠商客服電話或12345、12315進行投訴,投訴不行可以通過起訴要求4S店按照合同履行交車義務,承擔合同約定逾期交車的違約責任;或者以4S店單方違約為由起訴解除合同要求雙倍賠償定金;或者起訴要求4S店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對于迫于形勢已經加價完成提車的消費者依然可以通過起訴要求退還加價部分費用。
據藍鯨新聞、紅星新聞、上游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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