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時下最熱門的議題之一,“元宇宙”所描繪的虛擬現實世界博得無數眼球。伴隨著其內涵的不斷豐富和發展,元宇宙已成為金融、科技界炙手可熱的“風口”。元宇宙是與現實世界映射與交互的虛擬世界,同樣也適用現實世界和互聯網的多數規則,離不開數據安全、隱私保護、反壟斷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
4月1日,中企視訊《知新大講堂》第九期線上開播,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智庫專家、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蕭疆教授,上海市首批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專利運營特派員、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專利業務負責人李佳俊律師做客直播間,長三角知識產權發展聯盟郭國中秘書長擔任主持人,共同分享元宇宙專利布局現狀與未來思考。
知識產權,打開元宇宙之門的鑰匙 “元宇宙首先要承接現實世界的法律模型,建設法律的數字孿生,再進行有效的定制創新?!笔捊硎?#xff0c;元宇宙的出現是一個契機,大陸法系和歐美法系將在這里交匯,推動經濟的變革與法律的變革融合。以知識產權為例,我國去年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而美國的專利局也可以就專利權是否成立進行授權。從這一點來說,世界上的法律科技與新時代專利保護制度正在趨同和融合,只是需要一個加速創新的媒介和場景,元宇宙可能就是最好的試驗場。
對元宇宙而言,區塊鏈是它的“神經中樞”。同樣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司法區塊鏈”將是它的“科技引擎”。社會治理模型的底層是法律模型,也就是契約文明,如果將模型建立在司法區塊鏈上,那知識產權管理的效率就會很高。蕭疆稱,“讓證據會說話,將帶來一個以證據為核心的司法時代,大幅降低司法服務的成本,提高維權效率?!?br />
實際上,在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大量的成本花費在取證上,而不是在審判上。取證過程較為復雜,會導致很多證據的缺失,但如果使用知識產權鏈,將每一個環節進行權屬存證,并記錄維權及賠償過程,將形成一個共同監管的模型,公平有效為知識產權確權、維權,并為交易護航。蕭疆博士進一步表示,中國的科技替代需要從知識產權保護開始,呼喚更多的法律力量和社會制度創新來參與維系。元宇宙給了一個最好的試驗場景,將帶動線上線下兩個窗口的迅速融合賦能,為中國科技力量在全球的發展強大提供難得的歷史彎道超越機遇。
NFT與新興虛擬人的未來 “如果說知識產權是元宇宙的鑰匙,那么NFR就是中國元宇宙的入場券?!笔捊┦勘硎?#xff0c;元宇宙加上區塊鏈,將建立起一個基于信任的web3.0互聯網模型?!癗FT技術與物權緊密相關,如果以物權為核心,就會強化該技術運用于知識產權保護、版權創新和催生更多個性化的數字化藝術以及定制化工業的產業升級,這個技術窗口的出現是無比珍貴的,會驅動中國的知識經濟,降低整體經濟邊際成本,拉動我們的內需和內循環?!?br />
當前,NFT早期市場亟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的行業標準出臺,因為其中涉及數據隱私保護、版權侵權、洗錢詐騙等問題,甚至是埋下了行業壟斷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隱患。蕭疆博士稱,社會要有健康的態度和監督體系來維護新事物的良性成長,如果缺少好的合法、合理的管理機制和底層技術,創新就可能被短視和反向利用。據了解,上海相關政府部門已在率先制定DTC(數字收藏品)等項目的相關標準和管理,進一步推動數字化產業的健康發展速度。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長三角知識產權聯盟等相關的協會,和優秀企業、律師一起都在積極獻言獻策。
元宇宙知識產權保護的另一個熱點是新興虛擬人,嚴格意義上來說,虛擬人并不是一個附屬產品。因為元宇宙會成為后人類的生存空間,誕生數字生命的概念,包括數字人、電子人、虛擬人、中繼人、信息人等。當前,一個虛擬人的IP價值可能遠超過任何一個員工,所以我們也需要盡快確認它的法律主體身份,并進行相關權益的保護。蕭疆博士進一步表示,元宇宙為人類社會最終實現數字化轉型提供了新賽道,展現了一個具有與歷史意義的新機遇。
元宇宙的門內與門外 “游戲世界里叫做萬物皆虛、萬事皆允,但是在元宇宙世界里,雖然也是萬物皆虛,但只有法律所允許的事情才允?!崩罴芽÷蓭熣J為,元宇宙是客觀世界所延伸出的一個高維空間,必須要遵守現實的規則,與現世界無縫對接。
在元宇宙里專利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就是區塊鏈專利。在2014年,區塊鏈專利的申請數量僅為個位數,但2018年的申請量就已經超過萬數,到2020年申請量已約1.5萬。當前,進軍元宇宙的大企業主要是商業巨頭,例如Meta、沃爾瑪、迪斯尼等。他們往往還有另外一個共性,就是專利的巨頭。李佳俊律師稱,“誰能將技術通過專利的形式握在手里,一定能夠更有話語權,甚至可以發揮技術引流能力,讓其他元宇宙的用戶都到自己的元宇宙來?!?br />
對元宇宙來說,很重要的價值的是社交平臺意義,但更高的價值在于為企業家、科學家、醫生、律師、藝術家、設計師等群體,提供一個新的場所空間來進行設計研發與智慧創新,這才符合人類文明進步的方向。如李佳俊所說,“在元宇宙的門外,打開大門還需跨越知識產權的門檻。在元宇宙的門內,依托國際社會合作促成全球治理框架下的法律革新與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