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2021〕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加快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解放思想,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對外開放新高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1.深刻認識司法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大意義。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為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發展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國內國際形勢,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在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中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不斷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推動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
2.始終堅持司法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把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要求貫穿人民法院工作全過程,確保司法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正確方向。
——堅持改革創新。支持海南法院推進符合司法規律、有利于促進自由貿易港發展的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制度集成創新,為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和各類生產要素自由便利流動提供良好法治環境。
——堅持底線思維。積極參與海南自由貿易港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司法防范和應對重大風險和系統風險的基礎性作用,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健康發展。
——借鑒國際法治有益經驗。加強國際司法交流合作,學習借鑒域外自由貿易港先進司法經驗,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完善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推動實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目標。
3.準確定位司法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國家賦予海南建設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和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戰略定位,深刻把握習近平總書記加強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動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升改革整體效能,參與智慧海南建設,營造國際一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海南定位,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自由貿易港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實現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貿易投資自由便利為重點的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到2035年成為我國開放型經濟新高地,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具有較強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自由貿易港。
二、推動制度集成創新,完善自由貿易港法治建設體系
4.完善自由貿易港審判組織體系。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和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建設。推動國際商事、互聯網、金融、破產等專業化審判組織和機制建設,根據案件數量和特點對全島審判力量進行統一調派、統籌安排。研究建立自由貿易港法官咨詢委員會。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對標世界最高水平開放形態、生產要素自由便利流動的特殊需求,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模式,推動建立突破地域限制的體系完備、布局合理、協同高效的審判組織體系。
5.調整案件管轄范圍。出臺調整海南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相關規定,以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專門管轄等方式,對涉外民商事、海事、交通運輸以及特定刑事案件的管轄進行適當調整。對與我國司法轄區無實際聯系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海南涉外民商事專門審判機構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探索由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的強制執行案件。通過調整案件管轄范圍,在海南形成以“特定管轄法院、專門審判機構、專業審判人員”為特征的審判格局,推動海南法院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
6.推動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探索通過個案指定管轄方式,推動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特定海事刑事案件。適度擴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圍,集中受理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及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發揮專業審判優勢,推動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服務保障國家海洋戰略實施,在海口海事法院逐步推動形成以民商事、行政案件為主,涵蓋特定刑事案件的海事案件“三合一”專業化審判機制。
7.推動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和機制創新。支持海南法院開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異地管轄改革,全面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科學設置行政案件管轄機制,實現行政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之間的合理分配。探索行政案件簡易程序改革,推動行政案件繁簡分流改革,提高行政審判效率。
8.推動涉外民商事審判機制創新。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由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集中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鼓勵外籍調解員和港澳臺調解員參與糾紛化解,探索選任港澳臺居民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系英文且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譯件。穩步推進簡化域外形成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少數意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載明。探索當事人、律師、公證機構協助送達文書、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簡易裁判文書等機制。
9.推動海南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支持海南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國際商事調解組織,開展商事調解業務。支持境外國際仲裁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支持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注冊的企業之間約定在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相關爭議進行仲裁。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設立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集中受理和審查。推動海南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引入知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海南設立聯絡點,參與協調指導海南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建設相關事宜。
10.支持海南法院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支持海南法院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優化內設機構、強化人員配備,建立職能劃分明確、運行高效順暢的內設機構體系。支持海南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和自由貿易港發展要求的審判管理機制、法官懲戒機制、司法人員管理機制、司法人才培養機制。支持海南法院加強對洋浦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等特別政策先行試驗區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探索建立服務各先行試驗區特點和需求的審判機制。
11.積極配合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建設研究,積極參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調研。根據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研究出臺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及時修訂、廢止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開放政策不相符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性文件。
三、發揮審判職能,推動構建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政策制度體系
12.保障貿易投資自由便利。依法審理涉貨物貿易案件,推動建立“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的貨物進出境管理制度,保障以“零關稅”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依法審理涉服務貿易案件,維護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度,落實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措施,保障以“既準入又準營”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實施。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其司法解釋,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和投資自由制度,服務和保障“極簡審批”投資制度,支持建立健全注銷便利制度。妥善處理在大幅放開外商投資領域時產生的涉及外資準入限制的適用法律問題,依法認定外商投資合同效力,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13.加大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格依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審理產權糾紛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取得、使用、處分和繼承財產等權利,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依法審理跨境投資、融資擔保、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案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產業鏈供應鏈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講誠信講法治的營商環境。支持構建國土空間保護開發新格局,妥善審理涉及政府守信踐諾、財產征收征用案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案件,嚴格界定公共利益,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切實維護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4.保障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依法妥善化解金融糾紛,準確認定涉住房租賃金融、房地產投資信托等領域的合同效力,支持科技金融政策、產品和工具創新,支持金融業對外開放政策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率先實施。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推進金融風險行政處置與司法應對有機銜接,促進金融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15.促進運輸往來自由便利。加強交通運輸案件審判專業化建設,妥善審理港口建設、航運金融、船舶和飛機融資金融、貨物和旅客運輸、跨國郵輪游艇經營、保稅油供應、海員權益保護等民商事案件和涉及船舶管理的行政案件,推動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型航運經營管理體系和海員管理制度,為“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建設保駕護航。支持海南試點第七航權開放和運輸新業態創新,開展對國際航空中轉客貨運輸和境外航空公司承載海南至第三國(地區)客貨運輸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國際航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加快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6.實行生態環境的最嚴格保護。立足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樣板區、陸海統籌保護發展實踐區、生態價值實現機制試驗區和清潔能源優先發展示范區的戰略定位和目標要求,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工作,依法審理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以及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案件,加強對各類涉及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案件的強制執行力度,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土地、礦產、水源水流、森林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保護力度,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促進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提升。規范環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完善審判程序,貫徹損害擔責原則,及時制止環境侵權,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全面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依法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切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發展利益。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大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維護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和生態安全。
17.促進數據安全有序流動。依法審理與數據有關的各類糾紛案件,促進大數據與其他新技術、新領域、新業態深度融合,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創新發展,依法服務科技創新和數字經濟發展。加強數據安全風險防控,打擊數據犯罪、網絡犯罪,加強對數據確權、數據交易、數據安全和區塊鏈金融等新類型案件的前沿法律問題研究。加強跨境數據流動國際司法合作,積極參與制定跨境數據流動司法裁判標準和規則。依法審理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案件,兼顧法定履職、突發事件、公共監督等公共利益,依法追究侵犯個人信息權利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18.妥善審理互聯網交易糾紛案件。準確把握互聯網交易合同訂立的特殊規則,依法認定互聯網交易中電子合同、預約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準確界定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新型權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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