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日本政府無視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對,單方面強行啟動福島核污染水排海。當日我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為全面防范日本福島核污染水排海對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風險,保護中國消費者健康,確保進口食品安全,決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
公告一經發布,連日來,“核污染水一倒中國日料店會倒閉嗎”“日料店無日本食材涉嫌虛假宣傳嗎”“日料店正忙著擺脫日料”等相關話題持續引發熱議。
那么,從法律角度講,沒有日本水產品的店還能稱之為“日料店”嗎?公告后,日料店仍使用日本進口水產品面臨什么法律責任?帶著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商家光速“切割”日本水產品
8月25日,公告發布次日,《法治日報》記者來到北京市東城區一家人均消費1500元左右的懷石料理店看到,前來就餐的顧客絡繹不絕。
“我們知道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事情,現在日料店的食材應該還沒什么問題,再不抓緊吃以后就吃不到了。”一位正在用餐的顧客說。
“政策和監管很嚴格,不允許進就是全都不能進了,現在店里進口日本的水產品只剩下藍鰭金槍魚,未來可能進口其他國家的替代,但口感可能不如日本進口的好。”該日料店老板說,其實之前進口日本的水產品就不多,因為進口周期太長、費用太高。
在北京另一家人均消費600多元的日料店,店員介紹說,一個月前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等10縣(都)食品的政策出來后,店內就開始逐漸替換日本水產品,公告當天就不再使用日本水產品了。
而在天津一家人均消費200多元的日料店,店員告訴記者,店里的水產品從沒用過日本產的。“這幾天也有客人咨詢過類似問題,我們作了解答,目前來看生意沒受什么影響。”
從店家的闡述來看,這些日料店對日本食材的依賴程度均不高,原本進口日本的食材也可以找到其他國家的新供應商,一些老板早就有所準備。
熱衷日料的天津市靜海區居民劉先生最近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一些日料店從之前不承認原材料非日產,到現在爭先恐后聲明自家食材非日產,急于和日本進口撇清關系。
“在天津,有家壽司店員工使用廣告紙遮住店內裝飾語,原先的‘日本匠心技術’變成‘匠心技術’。我常去的一家料理店也通過微信公眾號發表聲明,即日起停用所有日本原料,并將主要原材料產地進行公示:牛肉來自澳大利亞,雞肉來自山東,鰻魚來自福建……而8月21日去吃飯時店員還保證他們的食材都是日本原裝進口。”劉先生說。
商家光速“切割”,引來網友質疑:這么快就完成了原材料產地更換,莫非以前都是虛假宣傳?還有網友提出疑問:沒有日本水產品的料理店還能稱之為“日料店”嗎?為何公告出來前,很少有商家對食材來源進行公示?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旭說,雖然海關總署宣布全面暫停進口日本水產品,但我國法律并未對原有日料店店名作禁止經營的相關規定,日料店還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店名經營或宣傳。
“食品安全法規定,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這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即日料店可自主選擇對食材公示或告知消費者。換言之,即使不公示也不構成誤導和欺騙消費者。根據消保法,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信息,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等有關情況。如果消費者因擔心質量問題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日料店提供食品原料產地來源時,日料店有義務進行告知。”陳旭說。
有超過20年海關實務工作經驗的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曉鵬說,海關公告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影響的不僅僅是日料店,還有銷售水產品的經營者(如生鮮市場等)。目前,日料店公示食材來源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為降低輿論負面影響、爭取消費者信任的危機公關行為,系自愿,并非強制要求,不主動公示并非違法違規。如果后續有關部門對食材來源信息公示出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則經營者需依行政監管要求及時調整。
“需注意的是,如果日料店確有8月24日之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的水產品,我們理解這部分水產品屬于公告發布之前進口的產品,在市場監管部門未要求召回的情況下,仍可正常使用,但建議在消費者詢問或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時提供報關單證及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以確保食品安全。”馮曉鵬說。
監管部門迅速開展突擊檢查
記者注意到,公告發布后,各地監管部門迅速開展行動。
菜單上注明所售牡丹蝦來自日本北海道,面對市場監管人員調查時,商家無法提供報關單以及出入境檢驗證明。8月24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突擊檢查港匯恒隆廣場內一家超市、兩家日料店。一家名為鮨政的日料店因為無法證明食材原產地被約談。
8月25日,福建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突擊檢查山姆超市,暫未發現來自日本地區的海產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士說,市民購買進口水產品,應選擇有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
公告發布后,如果還有日料店宣傳自己使用的是日本原產食材,或者私下使用日本水產品,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馮曉鵬說,自海關發出暫停進口相關產品的公告后,在新的調整公告未出臺之前,日料店等經營者若繼續進口原產于日本的水產品,則可能涉嫌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面臨海關行政處罰甚至是走私犯罪的刑事責任;若公告發布后進口的原產于日本的水產品進入市場流通環節,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相關企業可能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可能面臨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責任。
采訪中,多名消費者向記者表示,自己先前吃的日料店一直宣傳的都是“日本進口”,公告出來后才知道他們的“真面目”,針對這些虛假宣傳的店鋪,監管和處罰能否追溯?
陳旭說:如果日料店之前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虛假宣傳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則根據相應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和刑法追訴時效期限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符合追溯條件的司法機關應當追溯。
記者調查發現,很多消費者在公告發布前已經向日料店付了定金,但對于還要不要吃日料心存疑慮,那么這筆定金能要求退回嗎?
陳旭認為,依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和商家因國家政策調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合理分擔。如果商家提供的產品有證據證明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僅僅因為擔心而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商家實際損失的,出于公平原則考慮,不應全額拿回定金。
商家加強審查做好合規經營
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發生之時,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應對措施,多項文件規定: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等10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產品及水生動物、茶葉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藥用植物產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產地證明,原產地證明中需標明產品完整運輸路徑。
2023年7月7日,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等10個都縣食品,對來自日本其他地區的食品特別是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嚴格審核隨附證明文件,嚴格實施100%查驗,持續加大對放射性物質的檢測監測力度。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關確定首批壓艙水監測試點單位,天津海關已于今年6月首次開展壓艙水監測工作,未來將用更加嚴密的監管手段、更加有力的防控舉措,阻斷污染水源及外來有害物種隨遠洋船舶入侵的途徑。
“由此可見,我國在本次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之前,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和應對措施,對內制定了一系列嚴格措施予以防范。此次公告針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為,在水產品這一直接關系貨物上進行‘全面暫停’進口,系在前述措施的基礎上擴大范圍,進一步加強防范,嚴守國門安全。同時,‘暫時’狀態也為后續事態變化及政策調整留有空間。”馮曉鵬說。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發生后,不少消費者都很關心今后是否還能繼續食用日料,對于這次的日料安全危機該如何應對?
在馮曉鵬看來,目前對非日本地區、非污染水域產出的水產品不必過分緊張。未來,隨著核污染水擴散至日本領海外的其他海域,即便食材來自受污染地,其本身是否存在問題,也需要科學分析。國家頒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就規定了食品中亞硝酸鹽、硝酸鹽、多氯聯苯等的限量指標可供參考。對于與涉污染水域有關的食品,在未確定其真正來源的情況下,不能籠統認為其食品安全存在問題,若未來核污染水進一步擴散至公海海域,其他國家(地區)船舶在受污染的公海海域打撈的海鮮能否進口到中國,最終仍然取決于商品本身是否有安全問題,屆時應配合國家頒布的相應標準確定其微元素含量是否超標,并遵循海關關于水產品進口的最新公告及政策文件。
馮曉鵬認為,企業應當在當前形勢下,為防范法律風險,在水產品進出口環節做好以下幾點:遵守海關公告規定,應當暫停進口被公告暫停、禁止進口的產品,并做好已進口原材料處理工作,切勿逃避海關監管及市場監管,密切關注暫停后的政策動向,及時調整經營策略;樹立風險危機意識,對于可能涉及污染排放區域的水產品、原材料、制成品應當嚴格溯源,審查源頭是否與日本排放污染水域相關,對銷售的產品來源提前做好風險評估,并逐步拓展其他地區的替代貨源;做好企業食品安全合規,相關水產品即使源頭不來自日本排放污染區域,也應當完善食品檢測監督管理體系,保障經營的水產品等食品符合國家標準、符合人體健康標準,并充分宣傳提醒,消除消費者顧慮。
“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日料店的食品安全進行檢查,排解消費者心中關于食品安全的擔憂和疑慮,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陳旭說。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