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打造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金融監管是為防范金融性風險,保障我國經濟健康平穩發展的根本手段。全國政協委員、深圳市鵬信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董事長聶竹青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尚不健全,應該盡快出臺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完善,加快打造規則統一、監管協同的金融市場,全面推進金融強國建設,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聶竹青提交了《關于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助力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提案。在他看來,地方金融監管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一、全國性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尚未出臺
截至目前,全國性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自2021年征求意見后還未出臺,“7+4”類機構暫未有統一的上位監管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上位法)自2015年征求意見后仍未出臺。“7+4”類機構中僅融資擔保、典當行、區域性股權市場有上位法支撐,對于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可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小額貸款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目前的上位文件依據為部門規范性文件,監管原則和要求相對較寬泛,未有強制的監管處罰措施。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目前國家整體要求為行業清理規范和壓降(前期由經信部門主管,參照普通工商主體,無準入門檻,導致市場上僵尸類、空殼機構較多)。地方交易場所目前國家要求以清理整頓為主。投資類機構全國暫未有統一標準的界定方式,底數不清,國家層面暫未完全明確是由證監主管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履行監管機構監管職責(北京、上海等地地方金融監管局也未正式承接其監管職能)。社會眾籌類機構由中國證監會牽頭負責清理規范,目前深圳等地已沒有該類機構。
二、地方金融監管缺少法律授權
因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持續監管和處罰退出等方面缺少法律授權,普遍面臨監管依據不夠充分、執法手段不足等問題,日常監管工作甚至存在法律訴訟風險。
2023年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出要“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根據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機構改革精神,各地對數量龐大的地方金融組織(以深圳為例,目前共有“7+4”類機構4690家)仍負有屬地監管責任,并且需落實強監管嚴監管的工作要求,做到“長牙帶刺”。
“要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聶竹青建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加快出臺全國性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及各行業監管規則,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的上位法支撐,紓解因規則滯后帶來的監管空白、監管套利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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