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
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2021〕3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已經七屆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證照分離”
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近日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精神,結合我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二)改革目標。加大“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力度,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探索推動“承諾即入制”落地,對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原則上取消許可和審批,建立健全備案制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進一步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
二、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
(一)直接取消審批。對設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有效規范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直接取消審批。取消審批后,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二)審批改為備案。對可以取消審批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需要企業及時主動提供有關信息,以便有關主管部門有效施行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由審批改為備案。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要求,對具有強制性標準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原則上取消許可和審批,實行備案制度,市場主體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審批改為備案后,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要堅決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
(三)實行告知承諾。對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后,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有必要的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推送至海南省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優化審批服務。針對企業關心的問題,采取下放審批權限、壓減審批要件和環節、延長或取消許可有效期限等方式,減輕企業辦事負擔。對數量限制的事項,要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布局規劃、企業存量、申請企業排序等情況,方便企業自主決策。要優化審批模式,變“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深化“一件事一次辦”“一業一證”改革。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三、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
(一)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按照全覆蓋要求,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并逐項確定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國務院印發的《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和我省原有的涉企經營許可改革事項清單,形成海南自由貿易港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在權限范圍內決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舉措。清單要動態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各市縣、各部門要對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實施變相審批造成市場分割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嚴肅督查整改并追究責任。
(二)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先照后證”改革,推動將保留的登記注冊前置許可改為后置。開展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嚴格落實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范圍規范目錄,為企業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提供服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探索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
(三)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電子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要強化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并及時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要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在政務服務、商業活動等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適應改革要求明確監管責任。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市縣,要制定專門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支持行業協會提升自律水平,鼓勵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消費者、中介機構等發揮監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二)根據改革方式健全監管規則。直接取消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業主管部門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下放審批權限的,要同步調整優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
(三)結合行業特點完善監管方法。對一般行業、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持續推進常態化跨部門聯合抽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落實全覆蓋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線。要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要建立健全嚴重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業禁入制度,增強監管威懾力。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量身定制監管模式,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智慧監管,加強監管數據共享,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手段精準預警風險隱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機制。省市場監管局、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司法廳牽頭負責推進改革,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督促落實、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工作。省級各部門負責指導各市縣做好相關領域“證照分離”改革與對外開放政策的銜接。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市縣、各部門要加強對《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和本方案的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讓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提升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加強改革法治保障。要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依照法定程序推動改革。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情況,對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同時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授權,制定相關配套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將于2022年底前組織對暫時調整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情況開展中期評估。
(四)強化改革組織保障。在放寬準入的同時,加強監管隊伍建設,行政人員編制向監管部門傾斜,不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能力。
(五)抓好改革實施工作。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訓和宣傳解讀,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要及時改造升級信息系統,調整業務平臺,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本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和省級相關部門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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