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家碳價存在巨大差異。比如2023年,歐盟碳價一度突破100歐元/噸,按照當時匯率換算超700元/噸。
IMF提出的國際碳底價顯示,到2030年,發達經濟體的碳價要達到75美元/噸以上,中等收入發展中經濟體達到50美元/噸以上,低收入發展中經濟體達到25美元/噸以上。
不少專家認為,設置固定的碳底價不利于各國氣候與減排政策的靈活性,具體實施機制上需要慎重考慮,應當秉承公平、靈活的原則,并根據歷史排放量和發展水平等因素,有區別地讓各國承擔不同的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除了目前已有的電力行業,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等行業都可納入全國碳市場參與交易。此外,金融機構要作為中介機構參與進來,這有助于暢通碳交易。
近日,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以下簡稱“全國碳市場”)第二個履約周期迎來配額清繳時刻。根據生態環境部規定,控排企業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2022年度的配額清繳。
相較第一個履約周期,盡管全國碳市場仍然只吸納了電力行業作為交易主體,但一些變化也在悄然發生。如何看待過去一年全國碳市場碳價的波動?背后的漲跌邏輯何在?國際碳市場價格差異巨大是否會導致新的失衡?圍繞這些問題,《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
年內價格摸高“80+” 供需變化引致價格波動
自啟動以來,全國碳市場一直被寄予厚望。作為市場化的調節機制,碳市場有望通過建立碳排放權的市場交易機制,確定碳排放權的市場價格。任何企業要進行二氧化碳排放,都要根據這個價格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以此增強企業的低碳轉型動力。
兩年多的時間里,全國碳市場盡管運行相對平穩,但碳價低位徘徊、履約驅動現象明顯等問題也讓市場擔憂該機制能否發揮預期效果。全國碳市場于2021年7月16日啟動,當日開盤價為48元/噸,此后一度在55元/噸左右徘徊,截至第一個履約周期配額清繳,2021年12月31日收盤價為54.22元/噸,較7月16日首日開盤價上漲13%。
與第一個周期相比,2023年碳價在第二個履約周期走高。2023年8月15日,全國碳市場收盤價首次超過70元/噸,突破了全國碳市場啟動以來碳價長期所處的波動區間,并在10月20日一度達到82.79元/噸的高位。此后碳價在波動中有所下行。
安永大中華區金融服務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合伙人、ESG管理辦公室主任李菁認為,從供給端來看,第二個履約周期的基準線相較上一個履約周期有所收緊,使得更多的控排企業出現配額缺口,導致市場需求進一步增加,供需作用下推高了碳價。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供給端來看,相較第一個履約周期,第二個履約周期配額供應量大幅減少,各發電機組的基準值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導致配額發放總量相比第一個履約周期減少約5億噸。此外,在第二個履約周期開始前,市場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存量僅1000余萬噸,遠小于控排企業可使用抵銷清繳履約數量,這意味著供給端的減少。
魯政委同時提及了需求端的變化。他表示, 隨著第二個履約周期的展開,控排企業出于履約工作要求,對配額的需求大幅上升。同時,留給控排企業完成配額清繳的時間有限,根據生態環境部2023年3月發布的《關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分配相關工作的通知》,各地需確保2023年11月15日前本行政區域95%的重點排放單位完成履約。有限的配額清繳時間導致交易集中發生,也推動了碳價的上漲。
對于2023年10月碳價高點后的回落,魯政委認為,隨著履約工作的持續推進,市場需求逐漸降低,加之生態環境部于2023年10月25日發布了《關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工作事項安排的通告》,提出“2017年3月14日前已獲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使得目前市場剩余的CCER存量得到釋放。
“目前碳價處在一個相對合理的水平。”魯政委表示,相較第一個履約周期,碳價上漲可以有效促進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或發展新能源等方式節能減排,尤其是當前全國碳市場僅納入了發電行業,適當的碳價上漲有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特別是有助于改善可再生能源裝機量大而出力不足的問題。當然,短期碳價過度上漲也會給控排企業帶來過高的成本壓力,過高的碳價可能抑制企業生產動力。目前,碳價的漲幅仍然在相對合理水平。
圖為農發行欽州市分行2.53億元項目貸款支持的金鼓江岸線紅樹林生態修復工程。 記者 劉志良 攝
國際市場碳價差異巨大 引發“公平與合理”之爭
不過,無論是初始的48元/噸還是較高的82.79元/噸,與歐盟碳市場價格相比都屬低位。2023年,歐盟碳價一度突破100歐元/噸,按照當時匯率換算超700元/噸。
由此可見,不同國家碳市場上的碳價存在巨大差異,這也引發了廣泛討論。例如,有聲音認為,全球每噸邊際碳排放效果應該是相同的,每噸邊際碳減排、碳吸收或者碳存儲效果也應相同。這類專家認為,由于各國推動碳減排工作的起步時間不同,各區域間的碳市場價格差距較大。在碳減排初期,一些較容易的改進就能實現減排,減排成本和代價較低,碳價格也較低,在一些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尤為明顯。此時,如果一些國際性排放大戶通過購買此類碳信用來抵銷自身過多的溫室氣體排放,即會面臨“漂綠”質疑。
基于此,從國際協調角度出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提出最快和最切實際的碳定價政策是制定國際碳底價,即到2030年,發達經濟體的碳價格要達到75美元/噸以上,中等收入發展中經濟體達到50美元/噸以上,低收入發展中經濟體達到25美元/噸以上。
對于該理論,也有不同聲音。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路孚特碳高級分析師譚琭玥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IMF設定的2030年目標價格對于中國而言較高,目前中國的技術水平和碳市場的成熟度都有待提高,需要時間來發展。
李菁也認為,中國當下的碳價反映的是此刻減排成本的接受能力,這是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減排目標下形成的碳價,是合理的,而要求中國的碳價和歐盟的碳價一致有待探討。
對于如何確定碳底價水平才能充分體現不同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魯政委表示,盡管IMF考慮了為不同經濟體設置不同的碳底價,但有研究顯示,IMF建議的最低碳價水平對于發達國家實現其自主貢獻目標并無實質性影響,但會大幅增加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責任與成本。因此,如何通過設置合理的碳底價確保各國在減排中的公平性是一個重要挑戰。
魯政委提出,除了碳市場的直接交易價格,還有一些隱性的碳價需要被考慮進去。“實際碳價是多種顯性、隱性碳定價機制的綜合結果,簡單設置國際碳底價可能會忽略部分隱性碳定價政策的作用。”他表示,除了碳稅、碳交易等顯性碳定價機制外,還包括可再生能源補貼、化石能源稅、低碳標準與法規等隱性碳定價政策與工具,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隱形碳定價政策可能更加有效。
實際上,放眼全球,各國的實際情況差異很大。不少專家都認為設置固定的碳底價不利于各國氣候與減排政策的靈活性。業內人士表示,具體實施機制上需要慎重考慮,應當秉承公平、靈活的原則,并根據歷史排放量和發展水平等因素,有區別地讓各國承擔不同的責任。
仍存履約驅動現象 業內呼吁發展碳金融
除了碳價之外,國內碳市場的履約驅動現象仍然存在,日常流動性不足問題也影響碳市場健康發展。受訪專家表示,當前全國碳市場仍然呈現明顯的履約驅動。李菁表示,當前碳交易呈現“潮汐”特征,即交易通常在臨近履約末期集中發生,而平日交易相對稀少。
對于這背后的原因,魯政委分析認為,目前全國碳市場僅允許2000余家發電行業控排企業參與交易,納入對象類型單一且數量有限是當前全國碳市場流動性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導致碳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原因還包括以下幾點。”他表示,一是交易品種單一、風險管理工具缺乏,目前我國全國碳市場主要為碳配額和CCER現貨交易,交易品種較為單一、風險管理工具缺乏,因此控排企業也缺乏對碳配額資產進行主動管理的動力;二是配額發放不及時,控排企業無法及時獲得足量的配額開展碳資產管理和交易,導致企業無法積極開展碳交易;三是配額結轉規則暫缺,在配額發放收緊的情況下,配額富裕的控排企業選擇惜售以應對未來履約工作,導致交易市場配額供應量不足,進一步降低了交易量。
鑒于此,業內人士呼吁擴大行業覆蓋面,并推動碳金融發展。李菁建議,除目前已有的電力行業外,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等行業都可納入。此外,金融機構要作為中介機構參與進來,這有助于暢通碳交易;同時要逐步提高有償碳配額占比,給出碳配額的變化路線圖。
“如果始終給企業免費派發碳配額,將無法凸顯碳價格信號對市場的引導作用。未來,還要逐步推出碳衍生品市場。在現階段全國碳市場現貨交易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碳市場經驗,進一步增加如碳遠期、碳期權、碳期貨等碳金融產品種類,并引入遠期交易、展期交易、掉期交易等更多交易方式。”李菁表示,如果能夠知道三四年之后的碳價,就可以提前對生產或減排進行調整,也能影響未來的碳價,這種能夠對未來決策產生影響的價格發現更有意義。同時,引入衍生品也有助于更好地管理碳排放風險,做好風險對沖。
魯政委也建議豐富交易品種,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他表示,從國際成熟的市場發展經驗來看,碳期貨等碳金融衍生品的發展能夠大大加強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有效提升市場活躍度。此外,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將推動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從少量創新走向普及發展。(記者 馬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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