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布《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強調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舉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意見強調,要依法準確認定行賄犯罪,準確區分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對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歸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個人行賄。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行為單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與行賄犯罪數罪并罰。要從嚴追究性質惡劣的行賄犯罪,從嚴提出量刑建議,包括適用財產刑的建議,有力懲治行賄犯罪。要嚴格把握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理,認真審查從寬情節證據,區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責相適、寬嚴得當。行賄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意見強調,對涉行賄犯罪的企業,符合適用涉案企業合規監管條件的,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相關工作,并通過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嚴格督促企業合規整改,不認真落實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訴。要加大力度追繳和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通過認真審查、及時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機制、引入專業支持等,確保充分追繳和糾正。
意見要求,要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區分不同性質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要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對于符合相關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嚴禁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對用于生產經營的賬戶、設備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切實保障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
意見要求,要嚴格執行行賄案件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的規定,并層報最高檢備案,上級檢察院要做好個案指導和綜合分析研判。要加強對行賄犯罪案件的審判監督,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強化監督效果。
最高檢第三檢察廳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辦案質量不斷提高,落實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顯。意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部署要求,結合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各級檢察機關立足職能從嚴懲治行賄、提升辦案質效提供規范指引,助力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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