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 趙方圓)8月1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
焦點1:
預防政府排除與限制競爭
此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解讀,我國反壟斷法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
彭新民表示,《條例》的作用主要是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從四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焦點2:
防止特殊補貼形成不當優勢
《條例》規定,有關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防止經營者憑借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條例》還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專家解讀
廣東省律協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百利孚律師事務所主任馮江:
以國務院名義頒布條例,增強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力
馮江律師表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國務院條例的名義頒布,將增強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約束力。馮江希望,條例可促使地方政府明確并嚴格執行財政獎補、稅收返還、出讓土地等方面優惠政策實施界限,嚴禁違法違規給予政策優惠。“以往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多是比拼優惠政策和補貼,但大多是短期刺激”,馮江說,“招商引資的根本在于改善營商環境,各地政府應向拼營商環境、拼法治、拼服務、拼配套等方面轉變。”
國家高端智庫CDI研究員宋丁:
有利于我國市場競爭在約束中均衡發展
宋丁表示,無論是地方政府對市場的不合理管制,還是市場主體本身的不正當競爭,都會讓市場資源要素的合理流動受到巨大障礙。《條例》對市場運行全流程、全產業鏈作了統一規定,各項措施與我國建立統一大市場的戰略目標一致,有利于我國市場競爭朝著約束分化,走向均衡發展。
“特別是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的機會平等的規定,將使過去市場缺乏監管、惡性競爭等現象得到有效管控,也讓參與運營方明明白白知道自己該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未來的市場競爭更加規則化、體系化、透明化。”宋丁說。(趙方圓)
相關稿件